金秋时节,岭南大地一派生机勃勃。南粤儿女扛起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要职责,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喜迎党的二十大,推动改革开放迈上新台阶。
为推广创新发展成果和改革生动实践,广州开发区党工委面向机关、社区、企业举办一系列喜迎党的二十大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其中一站。公司负责人姚维兵说:“近4年企业营收增长3倍、智能制造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
今年上半年,广州开发区围绕营商环境从6方面提出125项具体改革任务。该区营商环境改革局局长吴火华说,作为改革的亲历者、参与者、推动者,我们翘首以盼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期待大会为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指明前进方向。
今年8月1日,全国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允许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划定路段行驶不配备驾驶人。这一法规的出台,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成果之一。
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承载党中央创办经济特区的战略意图,赋予深圳更高的国家使命。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万达说:“政策发布3年来,深圳蹄疾步稳推动改革。着眼于解决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深圳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党的二十大,必将给深圳改革探索注入新的动力。”
横琴、前海等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同样喜讯不断。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横琴有粤澳合作的先天优势,要加强政策扶持,丰富合作内涵”“深圳要扎实推进前海建设,拿出更多务实创新的改革举措”。今年8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推出,奋力破题深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融通;9月1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通道4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完成主体结构施工,配套信息化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广东坚决遵循中央顶层设计,稳扎稳打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多点突破、纵深发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广东将进一步聚焦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推动创造型、引领型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在服务大局中展现广东担当。
从珠三角到粤东、粤西、粤北,从重化工业到装备制造……一大批重大外资项目相继落地,广东迈向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日资企业太阳诱电决定扩产陶瓷电容项目,意大利维龙数智化供应链项目落地……今年8月底,为期两天的东莞全球招商大会共达成签约中外项目72宗,涉及投资总额近1100亿元,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领域。
东莞当地干部告诉记者,党的二十大即将胜利召开,基层党员干部正以“坐不住、等不及、慢不得”的强烈紧迫感和责任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努力确保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9月6日,德国巴斯夫集团在广东湛江投资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举行全面建设暨首套装置投产仪式。这一项目总投资约100亿欧元,是德国企业在华投资规模最大的单体项目。
该项目所在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开展“喜迎二十大·奋进新征程”社区文化节云展播活动。湛江经开区党委委员王玮说:“全区党员群众为党的二十大即将到来而振奋,为一体化基地项目的落地投产而欣喜,我们正积极与巴斯夫公司对接下游客户的招商活动,努力发挥大项目的‘磁场效应’,带动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乡间步道平坦整洁、村舍民宿各具特色、农业大棚内一片忙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0月曾考察的广东省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旧貌换新颜,如今走上了乡村振兴的新征程。
曾获“2020年全国脱贫攻坚奖奋进奖”的连樟村村民陆奕和说:“我们村翻天覆地的变化历程证明,只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去做,我们不仅能脱贫,还能发展得很好。我们都在盼着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更盼着二十大带来发展的好政策,让我们的日子越过越好。”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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