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深圳9月2日电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管理工作。《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规定》对实施和参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和项目咨询专家的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做了详细说明。
《规定》提到,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以《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收到《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支持异议的相关证据。
《规定》要求,建立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对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推动与市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此外,失信行为记录保存期限为相关惩戒措施实施期限,惩戒实施期限届满时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自动移出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以及惩戒实施期限均从《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记载的列入日期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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